問: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在實際工作中,有的人認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只要存在稅務違法行為,受到稅務部門行政處罰的,無論處罰數(shù)額多少,都認定為沒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不符合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而拒絕該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這種認定正確嗎?
答:
(1) 供應商繳納稅收的證明材料主要是指供應商稅務登記證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一段時間內(nèi)繳納增值稅、營業(yè)稅和企業(yè)所得稅的憑據(jù)。供應商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材料主要是指社會保險登記證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一段時間內(nèi)繳納社會保險的憑據(jù),上述證明材料屬于一般性要求。
(2) 《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對列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的供應商,應當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此外,《政府采購法》和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如果供應商受到稅務部門的行政罰款且數(shù)額達到較大數(shù)額罰款標準的,應當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因此,不能簡單以供應商存在稅務違法行為為由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只有列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的供應商或者受到稅務部門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才可以按規(guī)定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