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G市一燈光改造項目遭到質疑。質疑事項是中標供應商提供證書的真實性存疑,要求評審專家對證書進行審查,進而決定中標供應商是否能夠通過符合性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p>
據此,評審專家履行的職責之一是核實供應商所提供材料的真偽。如果懷疑供應商提供的是虛假材料,則有向財政部門報告的義務,評審專家對供應商提交的資料擁有懷疑的權利,但沒有認定權,無法認定的原因有三個。
一是評審時間不允許。一個項目最少要有3家投標供應商參加,多則數十家,如果對每一家供應商都要逐一認定材料真偽,耗時費力,影響評審效率。
二是網絡條件不允許。供應商材料造假絕大部分是資質造假,這是“重災區”。要核查其資質的真實性,需要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或者檢測機構官網,輸入證書編號或者企業名稱,才能查詢到證書相關信息。如果能查詢到,則材料被證實真實有效;如果查詢不到,則材料有可能涉嫌造假。為了項目和評審過程保密,評審室內的電腦一般無法登錄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等網站,無法查詢,自然也無法認定材料真偽。
三是專家身份不允許。在實踐中,評審專家是對供應商的材料作“形式審查”,即審查響應文件是否按采購文件要求提供了相關材料,材料是否齊全,而不對材料真假作辨識。即使懷疑材料虛假,也只能向財政部門報告,沒有資格進行認定。供應商應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因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而帶來的處罰結果。
那么誰有權對供應商的材料真實性進行認定?
2021年,有網友在有關部門的網站留言咨詢,政府采購項目,在采購結果的質疑期內,參與投標的供應商向代理機構質疑中標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依據規定,供應商是否提供虛假材料應由財政部門依法調查并作出認定。那么,在質疑答復環節,代理機構應當以怎樣的內容回復質疑供應商?是否需要對材料真實性作初步調查和判斷再進行答復,還是不對材料真實性作調查與判斷直接答復“虛假材料應由財政部門依法調查并作出認定,請供應商依法向財政部門進行投訴”?2021年3月5日,該部門回復:“采購人、代理機構根據現有材料答復質疑。如需依法調取證據材料的,由財政部門在投訴環節處理。”
據此,對供應商提供材料真實性進行認定的責任主體是財政部門,質疑供應商經過質疑環節后,應向財政部門投訴,財政部門負責調查取證,作出認定。
G市燈光改造項目經當地財政部門調查取證、查驗證書原件后,依法作出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的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