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是不是只要采用了專利、專有技術的項目,就一定可以不招標呢?
當然不是。
事實上,雖然需要使用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項目不適宜招標,但仍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方面的條件:
一是項目功能的客觀定位決定必須使用指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而非招標人的主觀要求。僅僅因為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技術難度大,不能作為免于招標的理由。
二是項目使用的專利或專有技術具有不可替代性。項目功能定位必須使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且沒有可以達到項目功能定位同樣要求的其他替代技術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替代,能夠滿足相同或相似的項目功能定位的技術需求目標,且不影響項目的質量和使用效率,就可以通過招標選擇供應商或承包人。如某項目電梯工程招標,要求電梯運行的速度、穩定、舒適、安全和節能等技術經濟指標滿足功能需求目標。盡管市場上各個品牌及型號的電梯都擁有幾項不同的專利或專有技術,但大多數專利和專有技術能夠相互替代并實現相同或相似的功能需求目標,也應當通過招標選擇供應和安裝單位。
三是項目使用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無法由其他單位分別實施或提供。大部分產品或生產工藝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具有獨占性,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獨占性決定了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只能由1家或少數幾家特定的單位提供,而無法通過招標選擇項目供應或承包人。
來源:今日公資交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