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單》明確,招標投標活動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開始招標活動,并自行承擔因項目各種條件變化而導致招標失敗的風險和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招標投標事項合法合規審查、專家咨詢、集體決策等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工作程序和崗位職責;在組織招標前,按照權責匹配原則確定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
《清單》規定,招標人應當高質量編制招標文件,鼓勵通過市場調研、專家咨詢論證等方式,明確招標需求,優化招標方案。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應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包括資格預審公告)、評標結果公示、中標結果公告等信息,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內容應當一致。
《清單》指出,招標人是異議處理的責任主體,應當暢通異議渠道,在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異議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在法定時限內答復和處理異議。在異議處理期間應依法暫停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故意拖延、敷衍,不得無故回避實質性答復異議。招標人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招標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清單》強調,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擬邀請招標或不進行招標的,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外,應當在實施采購前通過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公示具體理由和法律法規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來源:中國招標